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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傭與承攬與委任

本人開設美髮院.設計師是抽成獎金制.但是需要出勤打卡請假遲到等約束.在設計師應徵時已經告知以高抽成獎金制度.無底薪.遲 到請假要扣錢.大部分人很努力可以領6.7萬.也都在公司做好幾年.如果你能力上沒辦法勝任.去找有保障薪資的公司.他拜託我給他一個機會.心軟答應了.這個員工做3 天請假一天.還常曠職 .一個月下來抽成大概1 萬多元加上扣請假曠職遲到吃飯 .只剩下4 千多元.經由協議溝通.他自動離職 了.結果他去勞委會申訴.他有出勤打卡.我必須給他勞工基本薪資.我要如何處理.難道政府只保障勞工就沒保障資方嗎.我該以後遇到這種人怎麼預防.我覺得他是惡意的.搞不好用這方法欺壓過好幾家公司了.承攬合約可以內定條文約束管理如請假出勤.有夠倒楣.他一來就繳不起房租跟我借3 萬元我還好意借他應急.都還沒還完.還有顛顕我還給他工作機會.來一個月還發做好幾次.送去醫院我還犧牲我的時間照顧他.結果既然得到這樣的答案.有好心專業的人可以教我處理方法嗎.這個社會好人真難為.真的很灰心.股東跟員工說我就是人太好了.才會這樣.如有美髮院有應徵新進員工遇到我同樣的事情請小心一點.他是預謀的.
依行政院主計室之行業分類系統表-9620理髮及美容業為勞基法適用行業!

這也就是他去勞委會申訴

你必須給他勞工基本薪資的緣故囉.勞基法第二十一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基本工資-目前為時薪95元)勞基法第二條本法用辭定義如左:一、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二、雇主:謂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

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 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四、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作未滿六個月者

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 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 計算者

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

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 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

以百分之六十計。

五、事業單位:謂適用本法各業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機構。

(9620理髮及美容業)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民法第 482 條 (僱傭之定義)稱僱傭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

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勞基法未適用者之一般技術員可適用)民法第 490 條 (承攬之定義)稱承攬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

其材料之價額

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即民間通稱/外包公司/貴公司應非屬之吧!

)民法第 507 條 (定作人之協力義務)工作需定作人之行為始能完成者

而定作人不為其行為時

承攬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定作人為之。

民法第 512 條 (承攬契約之當然終止)項2...工作已完成之部分

於定作人為有用者

定作人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

民法第 528 條 (委任之定義)稱委任者

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 531 條 (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為委任事務之處理

須為法律行為

而該法律行為

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普遍為定委任契約)

其處理權之授與

亦應以文字為之。

其授與代理權者

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就專業技術立場.本項應較為適合與你委任之人簽訂契約...當事人約定

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

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民法第 547 條 (委任報酬之支付)報酬縱未約定

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

應給與報酬者

受任人得請求報酬。

由於貴行業為勞基法適用範圍

建議你還是遵守規定吧

畢竟勞基法為勞工之基準法暨特別法

法律位階上

依勞工權益會較優於民法喔!

以上為余之論述;或有不全之處

請向工會或勞委會詢問確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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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8061901344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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