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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會被扣稅嗎 會被扣多少

我收到3張扣繳憑單分別267404 30814 9613這些加起來會被扣稅嗎有人會算嗎?沒有配偶跟撫養家屬的話怎麼算呢是不是報撫養家屬就會減免比較不會扣到稅但是報撫養家屬好像要證明該怎麼證明?
暫以單身且無扶養親屬試算如下:綜合所得總額307

831(=267

404 30

814

9

613)減免稅額77

000減單身標準扣除額73

000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00

000=綜合所得淨額57

831*綜所稅率6%=應納稅額3

470減扣繳稅額(以扣繳憑單內之扣繳稅額為準)=應補(退)稅額?1. 若版大未預繳所得稅

則今年5月應繳綜所稅金為3

470元。

2. 版大只須再申報扶養1名親屬

今年5月應申報但不用繳納綜所稅!

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本人及配偶申報的親屬

必須符合下列規定條件之一: 1. 直系尊親屬年滿60歲者

或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

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

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

請勿重複申報。

2. 子女未滿20歲者[民國78年(含該年)以後出生者;縱有所得

亦不得單獨申報

但已婚者除外]

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77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

3. 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

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4. 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如伯、姪、孫、甥、舅等)

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家長家屬相互間)及第1123條第3項(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

視為家屬)規定

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須另檢附醫師證明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但受扶養者的父或母如屬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的教職員

不得列報減除(須另檢附受扶養者的父母親非屬前述免稅者的適當證明文件

註1)。

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時

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供稽徵機關審查: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

同一戶籍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

非同一戶籍者: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註1:可檢附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註2:在學證明可利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者

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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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50404958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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